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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贾某与刘某签订的转包合同,被告刘某自行拆除在葡萄园所建3间房屋,给付原告贾某所欠承包费1.1万元及违约金550元。
  
  2003年6月,经发包方同意,贾某将自己承包的21亩葡萄园转包给了刘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为每年1.1万元,刘某于每年6月26日前一次性付给贾某,逾期按5%支付违约金,超过3个月未交付承包费,贾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年的承包费,并收获了葡萄。2004年,刘某未交付第二年的承包费,并在葡萄收获后,于10月向贾某提出解除合同。因贾某不同意刘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刘某放弃了对葡萄园的经营管理并自行离开。后贾某接管并经营至今。近日,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并支付拖欠承包费1.1万元及违约金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约缴纳承包费,并无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放弃对葡萄园的管理,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贾某依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承包合同,刘某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虽在第二年只经营管理葡萄园几个月,但已收获了葡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应全额给付贾某第二年的承包费,并按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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