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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

12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住宅,但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其屋下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后发现,每隔35分钟就会发出马达轰鸣声,严重影响休息。于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售屋时未告知李某楼下是水泵机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主要是涉及“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而附带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在房屋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如在产权过户时,开发商要协助买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买家。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当事人须认真履行,若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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