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拖欠货款数年欲以超时效赖账 法院:债权人可随时讨债

123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山西某公司拖欠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20万元货款数年后,以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超过讨债时效而拒绝还钱。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山西某公司支付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及利息。

  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营销的公司,素与山西某公司有业务往来。2002年1月,双方签订了煤炭买卖购销合同。山西某公司向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购买价值58万元的精煤,货到指定地点以后,山西某公司验收后给其打有验收入库单。后山西某公司用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02年3月5日、6月16日、7月22日向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13万元、15万元,合计38万元,尚欠20万元未支付。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向被告山西某公司追要数年未果,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煤焦有限公司把货物交付被告山西某公司时,双方的供货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负有清偿货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就不再支付,且双方就付款期限亦未进行约定,原告方随时可以向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All Right Reserved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95828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