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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作要点:定义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为便于查阅,应该尽量将所有经过定义的术语归人同一章内,这样读者在合同其他部分看到经过定义的术语且对其内容不确定时,就能方便地在“定义”部分找到其对应的解释。定义条款的位置通常紧接前言部分,但有时也放在合同的尾部。具体情况应根据合同的结构和起草律师的风格来决定。
  合同的主要读者是律师和相关商务人员。律师在看一份合同时,不管定义条款处在什么位置,都要先看定义条款,以准确理解包含经过定义术语的条款的具体含义。而商务人员通常会对一开始就看很长的定义条款感到不习惯。因此,如果一个合同的定义条款部分比较长,最好将其放在合同的尾部作为一个单独的附录列出。这样,执行该合同的人员(通常是商务人员而不是律师)通常在看到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后就知道该如何执行。虽然定义条款的位置对其效力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在做出定义后,应该有一个前后连贯的方式来标明哪些用语已经被定义过了。
  有的用语具有某种为人们所理解的惯用含义,但如果在合同中对其加以定义,其在具体交易中就有特定的含义,一定要避免将该用语的普通含义和经定义后的含义相混淆。同样一个词在合同中可能既被用来表达其通常的含义,也可能通过定义而被赋予特定的含义,应掌握将其加以区分的方法。对于英文合同来说区分相对容易,通常将定义过的单词(例如equipment“设备”)的第一个字母大写(equipment),而将适用其本来含义的词全部用小写字母(equipment).在某些设备销售合同中就会经常出现两个equipment共同出现的情形。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设备用equipment来表述,很明确。但是在安装该设备时,可能要使用其他的工具和设备(equipment) ,此时就需要仔细辨别两者之间的差别。但是在有的英文合同中,某些经过定义的术语的第一个字母并非大写,因此,律师在审阅合同时一定要在阅读合同条款时特别注意那些经过定义但第一个字母并没有大写的术语。
  在中文合同中,对经定义的用语的表述尚未形成统一的风格,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们的做法也不甚相同,有的给定义的术语加下划线,有的将术语放在方括弧内或加黑,在更多的情况下,定义的术语在合同文本中并未作出任何独特的标示。根据我们的经验,一种值得参考的做法是对每个经过定义的术语使用比较独特的词组,使之区别于普通词。例如在对设备进行定义时,英文用equipment,中文就可以定义为“合同设备”。每次合同中提及“合同设备”时,读者就可以明确所指的是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设备。
  上文已提到,律师在阅读合同时,首先应该看定义条款,这样有利于律师理解合同其他条款的含义。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律师有足够的功底,可以通过定义条款将复杂的概念经过定义后以简单的语句表述出来。因此,对合同中关键术语的定义加以推敲非常重要。娴熟地运用定义在合同撰写中是最重要的技巧之一。
  起草定义条款还有一些须注意的重要问题。首先,在对术语进行定义时不要把具体权利义务作为定义加以规定,因为定义条款的目的是解释术语的含义,而不是操作性的合同条款。其次,要避免循环定义,即在两个术语的定义中相互援引。另外,如果一个词语的通常含义就足以表达其意思,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进行定义。起草定义条款的指导原则为在所有合同条款中应确保每一个术语、每一个条款都有其特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意义;没有意义的条款则无须包括在合同中;经定义后的术语在合同前后一定要保持含义一致,含义不一致就会导致合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负面影响。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病例来加以说明:
 
   定义:病例(1)
  前后不一致:
  “合同设备”指附件一所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
  3.3 乙方应按照项目执行时间表将项目所需的设备交付给甲方。
  循环定义:
  “性能标准”指在性能测试中所采用的标准。
  “性能测试”指依照性能标准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进行的测试。
  上图中第一个例子是同一术语前后用法不一致。“合同设备”在定义中非常明确,即附件一所列出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但在第3.3条中却出现了“乙方应该按照项目执行表将项目所需的设备交付给甲方”这样一段话,那么项目所需的设备就变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设备了,在本合同中缺乏确定的范围。
  第二个例子中出现了循环定义。“性能测试”和“性能标准”这两个术语在定义过程中互为参照,即性能标准指性能测试所采用的标准,而性能测试就是指依照性能标准对设备进行的测试,这样一来,性能标准和性能测试都缺乏明确的含义。
  综上所述,定义条款的工作不能让法务助理或者秘书去完成,而应由律师本人承担,以确保所有经过定义的术语在整个合同中含义一致,避免上面所列举的种种问题发生。保证合同的质量是律师的责任,要确保所起草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的预期运作,就要在定义条款这一细节层面上严格要求。
 
  定义:病例(2)
  定义中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延期付款利率”指对买方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的部分收取的每月1.0%的利息;如果买方施欠货款时间超过90日,则利率将增至每月1.5,计息期间为到期日直至所有的款项全额付清之日。
  不必要的定义
  “日历日”指公历年度的任何一日。
  “第三方”指本合同一方之外的任何一方。
  上图左边示例中存在的问题是在定义过程中出现了对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在这个定义条款中,首先对延期付款利率进行了定义,给出了具体数字1%,而在同一个定义条款中又对该数字进行了调整(如果延期付款超过90天,利率调整为1.5%)。对延期付款利率的调整应该在合同的具体操作条款中加以规定,而在对延期付款利率进行定义时,只需将1%这个数字列出即可。
  本图中的另外两例是不必要的定义。‘旧历日”或者“第三方”的定义在整个合同中均没有特殊的含义,所以使用其普遍意义即可,没有必要在合同中专门加以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合同中“第三方”都没有意义。例如,若“第三方”是指除合同各方以及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关联机构以外的实体,那么“第三方”就具有了特定的含义。
  定义条款:最佳做法:
  为便于查询,应尽量将所有定义的术语放在同一章内。
  定义条款可作为合同的第一章或者作为附录附于合同正文之后。
  有时(但不是一成不变),经过定义的术语英文为大写字母开头,中文可以是下划线或者放在方括弧内——总的原则是要前后一致。
  定义条款中不要包含涉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要避免循环定义。
  如果“通常含义”足以表达某一词语的意思,就无须定义。
  经过定义的术语在合同中要通篇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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