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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法来管定发展商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核心提示:《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其中第十五条“销售公示”不仅要求发展商在房屋预售时,应现场公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等。还要求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将规划平面图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这是试图解决开发商对公共配套设施阳奉阴违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力举措。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把公共设施建设和配套的承诺写到销售合同里,公共配套设施只要出现“文不对题”的错位,任何人都可循法律管道,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当然,从该规定中,我们看到对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更多落实在: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残疾人康复、家庭综合服务、政务中心、老年之家、图书馆、文化室、健身场所、居委会、社区议事厅、社区服务站、街道办、派出所、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实体上,对绿化、草坪等空间并没有实质的规定。但是,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特别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之内,将地方法规的具体约束性锁定在关键环节,“复杂问题简单化”地彻底解决悬而未决的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难题。这是政府执政治理能力“高大上”的体现。

  应该说,依据这份规定,在法规上可从上游保障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落实。然而,在实践中,发展商移交了公共管理配套设施之后,接收单位如何使用,按照省物管条例受托管的物业管理单位等,能不能真正落实这些配套设施并真正“配套”,却成为下一个出台法规的主要内容了。事实上,当法规杜绝了发展商的各种猫腻行为之后,对物业管理方接手之后的行为约束,是使有关配套公共设施能够物尽其用的根本保障。虽然这是后话,但不得不提。

  此外,以合同法来约束发展商落实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承诺,在实践中还有细化措施要加以坐实。广州目前对房屋预售等方面的合同是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市场规范的,当新法规出台后,不同发展商有不同的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的义务,因而,已格式化的合同就必然要有相应的配套条款,才能真正把新规定落到实处。

  原标题:好!就用合同法来管定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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