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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小黄鱼卖4628 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导读:3月1日下午,深圳媒体报道了消费者在未被告知价格的情况下,在深圳一餐厅消费两条东海野生小黄鱼被要价4628元。3月1日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报称,此事件正式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两条小黄鱼卖4628

据当地报道中,消费者李先生介绍,2月16日晚,他请几个朋友在深圳南山区欢乐海岸购物中心的"1949华家里"餐馆吃饭,点菜的时候餐馆服务员说没有菜牌,由餐馆提供配菜服务。"当时配菜中有一个菜没有,服务员推荐东海野生小黄鱼,但是也没有告诉价格,买单时才告诉我一条小黄鱼要两千多"。而餐厅方认为,改单后给消费者确认过价格。

2月27日李先生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这一情况。

2月28日下午,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监督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涉事餐馆没有菜牌,没有进行价格公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责令餐馆立即整改。

3月1日,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再次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正式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包含“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行为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各位商家引以为戒,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避免这些消费“陷阱”,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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