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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联动”聚合力 晋江首个“公调对接示范点”揭牌 ??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中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以房抵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北京11月3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中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以房抵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在合同效力方面,纪要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方面,这份纪要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违法建筑相关纠纷方面,纪要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院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但是,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认识比较混乱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这份纪要明确,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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