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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案情】

老张借给亲戚一笔款项,因亲戚家的子女都还在上学,借了老张几年后还没有能力偿还。老张有些着急,但又不忍心逼亲戚卖房还钱,亲戚也承诺老张,只要自己退休拿到退休金,子女大学毕业找到工作一定尽快归还欠款。因老张所在的公司经历过诉讼,所以他知道债权人虽然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是不能获得支持,即丧失的胜诉的权利。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是可以的。双方在原借款基础上作废原借条,重新出具借条是对原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又建立了一个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说明借款人自愿履行已经变成自然债务的原债务。虽然说原债务因超过诉讼时效失去了国家公权利的保护,但是因债权债务双方重新建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的产生虽然不依据实际的借款事实为前提,但是债务人放弃自己抗辩的权利,权利一经放弃,双方再次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总之,对于一个新的借贷关系,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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