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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当事人与提存标的 提存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提存的当事人与提存标的 提存的通知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1)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因为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3)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及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均为可提存的客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高的,提存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该标的物有市场价者,法院也可以允许提存人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相关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19950602]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通知
  提存通知是提存手续的最后一个步骤,其意义在于使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知悉提存的事实。一般来说,提存通知的义务应当由提存人承担,因为提存人对债权人的情况更为熟悉,提存部门同时负有把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的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仅仅规定了债务人(提存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通知的内容是告知债权人有关债务的标的物提存的详细情况,如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提存部门的名称、住所以及提存的时间等,并且提示债权人前往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此外,债务人还应当在提存通知中附上提存证书的复印件。提存通知的方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存通知必须及时作出,所谓“及时”,是指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的合理时间。如果债务人怠为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存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的除外。
  《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的通知作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刊登在国家或者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上刊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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