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释义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15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

来自合同法栏目(/info/hetong/)



All Right Reserved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95828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