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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登记收回或销毁的合同专用章仍具法律效力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7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建材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公司对该印鉴未妥善保管,存在明显过错。而王某并不知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合同专用章的钱某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损失该由建材公司承担。
  读者问:王某与持有某建材公司合同的钱某签订合同,并付了定金,而钱某在收到定金后就没影了。王某起诉建材公司时才知到,这家公司之前转换了合同专用章,但当时未将原章登记收回或销毁,仍由员工钱某保管。后来钱某辞职。王某现在是可否以建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答:可以。《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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