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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责任仍需承担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近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
  今年7月,合肥某建筑公司与某暖气片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加工厂为建筑公司加工制造3000块暖气片,9月底之前交货。但由于加工厂内部管理混乱,至9月底只生产了2000块暖气片,另外1000块按其生产进度10月中下旬才能完成。建筑公司接受2000块暖气片后提出解除合同,同时,为避免停工损失,建筑公司另从外地购进1000块暖气片,增加额外费用1.5万元,建筑公司要求加工厂赔偿。加工厂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已经解除,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只好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加工厂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由于加工厂的违约?造成建筑公司额外支付了1.5万元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加工厂赔偿建筑公司1.5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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