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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记名提单和记名提单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一、不记名提单,即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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